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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事故后女子状告电动车企业被驳回

来自:全球电动车网  2012-11-28   作者:EBB 毕年利

        最近,在山东济南发展了一起电动车交通事故。一辆经当地检测部门检测被定性为超标的电动车与一辆轿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伤害。由于次电动车是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因此电动车主不得不参照机动车事故处理办法对此次事故担负法律责任。基于这些理由,电动车所有者张女士便将厂家告上了法庭,但是法院以非电动车质量问题为由在一审中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事情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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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济南的张女士在一次出行的途中与一辆轿车相撞,导致了张女士受伤和电动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张女士本以为自己骑的是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在处理事故时属于弱势一方,交警部门会参照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处理原则处置这起交通事故。孰料,作为事故另一方的私家车主却“较起了真”,认为当时张女士驾驶的电动车车速较快,不应参照非机动车来处理事故。交警部门遂委托权威鉴定机构对张女士的电动车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认定张女士驾驶的电动车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这结果一出,完全改变了双方在事后的利害关系的位置。本来可以让轿车车主出钱看伤的,现在反而要自己掏钱。张女士觉得很是委屈。

状告电动车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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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件事后,张女士思前想后认为,既然自己购买的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那么生产“超标”电动车的厂家难道就没责任吗?是不是应该为自己的事故损失“埋单”?于是,张女士随即将电动车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要求厂家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万余元,并提出了返还购车款、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事后,电动车厂家积极一对此事,不断出具证明证明企业与此事无关。在经过法院审理后,一审时,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理由是:“张女士并无证据证明其发生交通事故是由于电动车存有的缺陷所致,即电动车的缺陷与张女士发生交通事故并无任何因果关系。”田丰法官告诉记者,根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但本案中,并不是因为产品存在缺陷而导致的涉案事故的发生,因此张女士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厂家躺着也中枪 其实都是国标惹得祸

         对于此事件,众多厂家甚至是消费者都觉得电动车厂家是在是有些“躺着也中枪”的感觉。本来一起很平常不过的交通事故,确因为电动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的问题将生产的厂家也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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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这件事虽然来说是一件个例,但是如果放大到整个电动车行业来看,其不仅仅是济南电动车消费者与厂家之间的一场民事纠纷了,其涉及和牵扯到得是整个电动车行业先进所处的行业状况。那就是“电动车何为机动车?何为超标车?”

         其实对于这样的问题,不少行业媒体和有识之士,已经呼吁多年,但是由于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电动车新国标问题至今仍然为彻底解决,其实笔者在想,如果有了新国标,济南的这起官司或许不应该会这么滑稽的上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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