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牌没门上路重罚 佛山车主的尴尬遭遇折射电动车管理困局
来源:南方农村报 记者 魏伟 2012-10-25
2012年9月1日,《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新国标开始实施,当中规定,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40公斤以上的电动车被作为轻便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如按照新国标,超标电动车将上机动车牌。然而,广东目前还没有就此对电动车管理做出相应调整。这下可急坏了车主彭先生。他最近因在无驾驶证的情况下骑超标电动车但未悬挂机动车牌上路被罚1200元,此前他曾到车管所上牌却被告知电动车为非机动车不能上机动车牌。彭先生苦笑道:“我现在就是想做个良好公民都不行。”
不服处罚欲起诉
9月23日,彭先生驾驶电动车途经佛山顺德区陈村镇石洲路时被交警扣下,罚款1200元,理由是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并且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彭先生觉得很委屈,他的车有发票还有合格证,更重要的是,他听说新国标9月1日实施,电动车要上机动车牌,于是9月初就到车管所打算上机动车牌,但却被告之电动车是非机动车,不能上机动车牌。
彭先生不服交警的行政处罚,10月23日,他前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打算提起行政诉讼。但“听了法院相关人士对这方面诉讼的介绍后觉得胜诉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思前想后,还是放弃了。”彭先生说。
2011年10月,因电动车被查扣,顺德市民邓海迁将顺德交警大队告上法庭,这是顺德首例因电动车纠纷市民与交警大队对簿公堂的案例。2012年2月,该案二审在佛山市人民法院结案,维持一审原判,原告邓海迁败诉。
超标车上牌尚无动作
在交警开具给彭先生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上,记者看到:“彭××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十四)项,决定给予罚款200元。”
关于电动车自行车的界定,1999年出台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以下简称“1999年电动自行车国标”)做出了清晰表述:“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此外,整车主要技术性能要求应符合“设计最高车速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kg、电机额定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
然而,据了解,目前市场上超过90%的电动车都不符合1999电动自行车国标的要求,彭先生被扣的电动车也超出了该标准的范围。
如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执行,彭先生应考取驾照并悬挂机动车牌,但目前不少地区依然没有关于超标电动车登记上牌的具体管理细则。
就彭先生的情况,南方农村报记者已向顺德区公安局指挥中心相关负责人反映,截至发稿时为止,暂未收到回复。
用户盼给超标车一个名分
从2008年12月1日起,佛山禁止电动自行车在五个主要中心城区行驶,其它区域允许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近期记者在佛山顺德、南海等中心城区依然看到电动车随处穿梭。有业内人士向记者 透露,“佛山虽然‘禁电’,但由于流动人口较多,目前还是广东电动车销售大本营之一。”据统计,至2008年2月,佛山的电动车数量已达10万辆。
有消费者认为,电动车节能环保,应该被提倡。但也有人认为,“电动车开起来悄无声息从身旁‘嗖’一下穿过路人都不知道,太危险了。”
彭先生则表示,“无论是按机动车还是按非机动车管理,都希望尽快给电动车一个合法上路的身份,我一定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