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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13年4月正式实施

来源:电动车商情网           2013-1-11

      电动车商情网消息,不得超载、闯红灯,不得行驶在高速路、机动车道上……2013年4月1日起,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正式实行新规,驾驶人需注意八大禁令。

  《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在规定出台前,省政府已于今年9月20日举行了该规定(草案)的立法听证会。

  不得逆向行驶、驶入机动车道

  禁止拼装和擅自改动电动自行车,《规定》首先明确,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车一样,需申请登记后再上路。

  驾驶电动自行车需注意: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不得闯红灯,不得逆向行驶;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以及其他禁止行驶的区域;除法定可借道行驶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不得超载、不得妨碍驾驶操作,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不得载客营运;不得醉酒驾驶或吸毒后驾驶;需随车携带行驶证,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未满16岁的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

  另外,《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制动、鸣号、灯光、夜间反光装置及转向、后视装置等安全部件齐全有效;只能在核定载重范围内,附载一人。

  对于这些明令“不得”的行为,一旦违反,将处警告或20至50元罚款。其中,载客营运,醉酒、吸毒后驾驶,伪造号牌行驶证等行为将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电动车报废年限10年

  电动自行车常规报废年限10年;2013年4月1日以前,购买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经审核登记后,其过渡号牌和行驶证有效期不超过4年,在过渡有效期内,可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对超标电动自行车予以置换。超过过渡有效期,不得上路行驶。

  另外,《规定》还明确了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区别,其中符合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的纳入机动车管理。商家和消费者都必须经销和购买经过审核通过的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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