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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忽视的电动车“质量”问题

来自:全球电动车网  2012年08月16日  作者:聂明晶

  随着电动车行业的高度关注,其质量问题也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经过几年的发展,特别是新技术的应用,电动自行车的总体质量水平有了很大的发展,生产企业的质量意识也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仍有相当的企业不注意一些细节方面的“质量”问题。例如型号与命名、蓄电池及控制器、反射器、把立管和鞍座、油漆电镀件、使用说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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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型号与命名

  严格意义上讲,型号与命名不能算“质量”问题,但实际上尚有部分企业不能正确编制电动自行车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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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有关电动自行车型号编制均有详细规定:电动自行车型号由四个部分组成,前两位字母冠以“TD”代表“电动自行车”,第三位字母代表车辆型号(男式/女式)及车轮直径(405-610mm),最后一位字母代表电动机与驱动轮之间的传动方式(轮毂式电机为轴传动,代号为z),在第三位字母和最后一位字母之间为工厂设计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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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使每个企业都按标准进行型号命名,但不同企业之间,相同的车辆型号,其实际车型却可能截然不同。为了进一步区别不同车型,每一款车型在开发时均冠以直观的“雅号”,这些人性化的命名,直观、亲切、易记,符合区别不同车型的需要。但是,这与标准规定的型号命名方式不同,有些企业在产品合格证上却只标注“雅号”,而不标明标准规定的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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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车把与鞍座

  在标准中与车把和鞍座有关的质量项目有把立管和前叉立管的力矩、把立管力矩、把立管静负荷、把横管和把立管的力矩、把立管安全线、鞍座调节夹紧强度、鞍管安全线等七个项目,其中有五个项目属重要项,两个为一般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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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些新款车型中,尤其是一些小轮径的简易车,其把立管设计得比较长,但未相应加强把立管强度,致使在把立管静负荷试验中出现不合格。

  另有一些简易款车型的鞍座调节夹紧强度不合格,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鞍座夹板和座夹材质软、啮合不到位,故承受不了垂直方向施力而转动,另一方面是由于鞍管与车架立管结合部位设计不合理,尺寸配合不好或紧固件选用不当等,造成在未达到规定的水平力值时鞍管相对于车架立管转动。

  标准规定把立管和鞍管均应有安全线标记,这是最简单的问题,但在检验中仍会不时出现漏标安全线标记的情形。

  五、油漆电镀件

  豪华款由于车体大部分被塑料件覆盖,外露铁件很少,所以有些企业不重视油漆电镀件质量,其铁制结构件存在漏漆、漏涂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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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易款车辆由于外露铁件较多,为了美观,外露铁件大多是电镀件,许多企业不具备控制电镀件质量的手段,仅靠感观评定其质量,致使不合格产品乘虚而入,造成电动自行车使用不久,车体即出现锈蚀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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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细节往往决定成败,好的外观也是提升电动自行车品质的措施之一,所以生产企业既要注重产品内在质量,也要重视产品的外观质量。

  六、使用说明书

  在检验中发现说明书项目不合格具有普遍性,大部分企业均未按标准规定编制使用说明书。其实,说明书是最容易合格的项目,只需按标准要求将应当明示的内容印刷在说明书上即可。按国家标准规定,企业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要求有以下三种:1、安全使用建议及警告;2、主要部件的正确使用方法;3、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以上三方面的内容,除了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随不同车型有所不同外,其余两项大都是一致的,完全可以印刷在通用说明书中,而主要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和特殊要求可以单独印刷,形成某一车型的专用说明书,或用插页或单页等方式,附在说明书中。

  电动自行车是一个充满希望的产业。细节决定成败,习惯成就未来,希望企业能养成良好的质量控制习惯,更全面地控制产品质量,为中国新一轮的交通革命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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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蓄电池及控制器

  蓄电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容量虚标上,也许这是整车企业与电池企业的默契,无非是夸大其辞,误导消费。例如:10Ah(2hr)的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被标成12Ah(10hr)或14Ah(20hr)。控制器的问题反映在欠压过流保护值设计不合理,或者说实际值严重偏离了设计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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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36V的铅酸蓄电池,行业内通常将欠压值设计在31.5V,个别企业的欠压值却为26-27V,本意是提高续行里程,但这样造成对蓄电池深度放电而极大地缩短了蓄电池使用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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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企业为了提高电动自行车的车速及爬坡能力,控制器限流值设计偏大,使蓄电池经常处于大电流放电状态,缩短蓄电池寿命,并使电机温升过大,电机长时间发热引起磁钢退磁,降低电机工作效率,最终导致电机过早失效。

  三、反射器要求

  虽然反射器在GB17761-1999标准中是一般项,但实际上却应是涉及骑行安全的项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项目也有相应的规定。根据GB17761-1999标准,反射器的光学性能要求须达到QB2191-1995《自行车反射器》标准规定的最低等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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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各类检验中,绝大多数企业认为新款电动自行车已具有前灯和尾灯,且这是一般项目影响轻微,对此要求置之不理。实际上灯光是作为一种主动安全要求,反射器是作为一种被动安全要求,灯光不能替代反射器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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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机动车已具有完善的照明灯光系统,但对反射器仍有严格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的2005年第137号公告中规定:从2005年12月1日起对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可见回复反射器的重要程度。电动自行车属于交通领域的弱势交通工具,企业应更多地为消费者的安全考虑,关注细节,完善产品内在品质,确保使用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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