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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委员建议:设电动车“交强险”

时间:2012-8-2  文章来源: 电动车时代

  近年以来,沈阳市涉及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交通事故占事故总数的32.6%,死亡人数高达死亡总人数的35%。这类交通事故中,责任人无能力赔偿的现象十分突出。对此,民进沈阳市委日前建议,应参照机动车“交强险”制度,设立电动自行车“交强险”。

  民进沈阳市委日前在调研中发现,电动自行车引发的赔偿纠纷通常难以顺利解决,主要原因是车主经济能力不强,加上保险缺位,当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时,“有责无能”的赔偿矛盾突显。为此,民进沈阳市委建议,设立电动自行车“交强险”。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加购一份强制险,保险方式参照目前的商业险品种,如年保费100元,可提供累计赔偿限额10万元的保险。每年继续使用的车辆,要办理续保手续。在一年的保险期内,被保险人或其年满16周岁的家庭成员在使用电动自行车时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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