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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三轮摩托车 中心城区将禁行

来源:成都日报           2012-4-21

  备受关注的《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将于6月1日起施行。昨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新规”内容进行解读,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不断推进,摩托车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表现在:现行规定适用的地域范围比较窄,与我市统筹城乡发展不相适应;近年来大量出现的电动摩托车严重扰乱交通秩序且容易与电动自行车混淆,亟须对电动摩托车的机动车属性进一步明确;有必要对摩托车实行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能。因此,对现行规定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修订。

  中心城区摩托车限行

  相关负责人说,针对近年来我市摩托车保有量增长过快的问题,依据《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对“中心城区”的界定,将管理范围从五城区扩大到中心城区,即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以及其他区(市)县伸入外环路(绕城高速公路)外侧500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

  明确界定摩托车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的相关规定,新规明确了本规定所称的摩托车包括燃油、电力或者以其他动力装置驱动的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及两轮轻便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相关负责人说,近年大量出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容易与新规调整的摩托车相混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依法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目前,道路中行驶的部分电动自行车超过了国家标准规定的整车质量和最高车速的要求,对于当前超标电动自行车泛滥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已将修订《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纳入了立法计划。

  多管齐下 强化摩托车监管

  针对目前部分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家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标准的摩托车及拼装、擅自改装摩托车的情况,新规进一步明确了公安、质监、工商和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增加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摩托车”和“摩托车维修、销售、使用者不得拼装或者擅自改装摩托车”的规定。同时,新规中加大了工商、质监等部门的职责,严格对生产、销售、维修环节监督,强化管理。

  三轮摩托车、大排量摩托车 中心城区禁行

  为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减少噪声和尾气排放污染,新规增加了“禁止三轮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以及发动机排量150毫升以上的两轮摩托车在本市中心城区道路上通行,警用、抢险等特种用途摩托车除外”。相关负责人说,不可否认,实行摩托车运行总量从严控制、限量发展的政策对保障中心城区的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城市快速发展与公共交通相对滞后的矛盾依然存在,在二、三圈层的一些地方摩托车仍然是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因此,授权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政府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对摩托车限行予以规定,充分体现了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实现了立法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统一,因此,新规中并没有将限摩的范围直接从五城区扩大到全域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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