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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7台超期未接受处罚违法车辆被依法销毁
来源:摩托车与配件网 2012-6-13
6月11日上午,长沙市交警支队发出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经市财政等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同意并于2012年1月在省市主要媒体上公告,长沙交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予以公示后仍未处理的6207台违法车辆依法进行了销毁。
此次销毁的超期未接受处理的交通违法车辆为201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因交通违法扣留的,其中二轮摩托车4414台、三轮摩托车517台、电动车1232台、大车2台及小汽车42台。
交警部门提醒驾驶员,车辆被处罚后,一定要及时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罚,如果超期未接受处罚,车辆被依法销毁。
相关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经财政部门审批,车辆将依法进行销毁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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