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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11〕129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


省公安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根据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监管

      各地质监部门要严把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准入关,结合贯彻落实《助力车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对现有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查,凡生产设施、管理制度、技术力量、产品检测手段及产品质量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顿;逾期仍不达要求、许可到期或已不再生产的企业,依法注销其生产许可资格;2011年10月底前,重新公布全省准予生产电动自行车的企业名录。自11月1日起,凡不在新公布企业名录的,一律不得生产电动自行车;需要生产的,按程序重新申报审批。各地要监督生产企业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把好产品质量关,严禁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要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刻制编码责任,监督生产企业将编码刻制在车身易于查验处,并在车身相关部位不易损毁处粘贴至少4张与刻制编码一致的编码标签,以防非法改拼装。自2011年11月1日起,不按规定刻制编码、粘贴编码标签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二、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管

      各地工商部门要严把电动自行车销售商的市场准入关,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律不予注册登记。进一步加大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巡查力度,对未取得经营资格擅自销售电动自行车或超经营范围销售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对准予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逐一验明产品合格证明、编码及其他标识,确保经销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强化电动自行车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消费者涉及电动自行车质量、假冒伪劣、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等方面的投诉举报信息,要及时受理,快速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电动自行车市场良好消费环境。

      三、加强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会同省公安厅、质监局、工商局制定《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管理技术参数规范》,并对在我省销售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继续实行备案管理制度。2011年10月底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对现有备案信息进行清理,会同省质监局对照企业生产许可资格信息和《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管理技术参数规范》重新审查核定,并通过互联网公布《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省公安厅也要据此及时通过公安内网发布更新《备案表》信息,方便各地公安车管部门核查登记。各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质监部门,于每年6月和12月组织对《备案表》中本地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品牌型号等进行检查,对不按标准生产或产品质量、技术参数不符合备案记录的,以及已关停企业或已停产的产品,及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更新或剔除相关信息。外省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需进入江苏市场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严格审核,符合要求的列入《备案表》予以公布。凡不在《备案表》中的产品,一律不得在本省市场销售,公安部门一律不予登记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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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管理

      各地公安机关要依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上牌管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查验车主身份证件、车辆合格证及来历证明、车辆编码,并对照《备案表》进行核查,对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核发车辆牌照及行车证,登记信息录入公安信息平台;对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权转移或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要求车主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手续;对车辆合格证及来历凭证损毁遗失,经核查符合注册登记条件并排除非法改拼装、盗抢嫌疑的,应当予以注册登记;对违规生产、销售的企业及产品,要及时通报当地经济和信息化、质监、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于非法改拼装及有盗抢嫌疑的,要及时追查,坚决打击。电动自行车牌照及行车证样式由各地公安机关制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全省实行新车带牌销售制度。所有准许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单位,要根据当地公安机关委托,对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负责采集相关信息,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手续,并及时将登记信息传递给公安机关录入信息平台。

      五、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和治安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车辆销售和办理牌证,对车主进行简易的操作规程、应急措施培训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地公安机关要严肃查处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要深入社区、单位,对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盗抢电动自行车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经常性的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对旧车交易市场、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车修理业的日常监管,及时掌握“黑市”窝点犯罪线索,坚决打击取缔不法行为。

      六、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各地要引导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主动接受、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切实保证产品质量及技术参数一致性,严把产品质量关。支持生产企业大力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积极推进产品更新换代,运用技术手段取消限速线、增加防盗设施及自动限制最高行驶速度等功能,努力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安全性、经济性、实用性。督促生产企业在电动自行车产品说明书中增加安全操作、文明行车常识等内容,告知正确的骑行方法及注意事项,提醒骑车人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障行车安全。

      七、妥善做好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平稳过渡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危害,取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理解支持,引导群众购买、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要结合路面执勤、交通违法查处及事故处理,引导广大群众尤其是老人、妇女、儿童放弃使用体形大、速度快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对符合登记条件尚未登记的,督促车主及时办理非机动车注册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来历合法的电动自行车,督促车主到公安机关进行财产实名登记,劝导群众更新淘汰。鼓励生产、销售企业开展“以旧换新”、“召回改造”等业务,对已生产和召回销售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提高车辆安全性、可靠性,尤其要保证实际最高行驶速度符合国家标准。在城区部分禁止摩托车通行的繁华路段,试行同时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通行,促使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尽快淘汰。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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