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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应重点查处酒后驾驶摩托车行为
来源:宜宾日报 2011-5-10
据5月6日宜宾日报报道,5月2日凌晨1时许,宜宾“醉驾入刑第一人”被警方查获,当事人李建兵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虽说“第一人”固然会成为焦点,但真正引起关注的却是其驾驶的机动车辆——摩托车!这不得不让社会大众重新审视一个问题:不起眼的摩托车,正是酒驾查处的弱项,也是群众认识领域的盲点。
在公众意识里,摩托车体积小,速度也不算快,对交通秩序的影响并不如汽车严重,但这些确实是实际情况,可古语有云:“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我们不能以多少大小来衡量一件事该与不该。正如酒后驾驶摩托车,此类行为同样是对法律的挑衅,更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巨大威胁。
2010年1月30日,在安丘市兴安路上,一摩托车与一自行车相撞,致使自行车主张某死亡。经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反复调查取证,于1月31日上午将犯罪嫌疑人刘迪抓捕,据刘迪交代,其当时为酒后驾驶。
2011年5月1日,广西人邱某酒后驾驶摩托车于凌晨时分在杨梅西区路段逆行,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造成3人受伤。
类似的案件比比皆是,但都直指一个问题:酒后驾驶摩托车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客观来说,或许不如汽车发生事故时,轻则数人受伤,重则数人乃至数十人死亡那样惨烈,但是,“人命关天”是我国几千年来的共识,数量上的差别,根本无法掩盖那抹触目惊心的血红。在此,希望交警部门将酒后驾驶摩托车也作为重点查处对象,让那些摇摇晃晃地驾驶着摩托车的 “酒汉”们深刻明白一个道理:汽车和摩托车都属机动车,无论酒后驾驶哪一类,都将受到同样的法律严惩,务必时刻保持清醒,别做“择人而噬”的毒蛇!
刑拘不是目的,而是提醒所有抱有侥幸心理的司机朋友:为了自己,也为了避免让一个你从未谋面的家庭自此支离破碎,请控制好自己的行为,酒后,杜绝驾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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