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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明年将带牌销售摩托车
时间:2013-9-23 9:09:55 文章来源: 东南网 作者:卢金福
据悉,福建省公安厅、经贸委、工商管理局、质监局等部门今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10月1日起至年底,各地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无牌摩托车的专项清理打击行动,自2014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实施摩托车新车的带牌销售。
《意见》指出,我省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区别对待、便民利民”的综合整治,通过依法查处违法摩托车、强化路面管控、提高摩托车注册登记率等措施,将摩托车纳入有效管理范围,消除摩托车交通安全隐患,创造更加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
将开展无牌摩托车专项清理打击行动
根据《意见》,接下来全省将开展无牌摩托车的专项清理整治。自2013年10月1日至31日,由县级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公安等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对本地区摩托车使用的现状展开普查,全面掌握本地区摩托车数量、无牌无证的摩托车数量等情况,并建立档案。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各地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无牌摩托车的专项清理打击行动。
为解决目前存在的己购摩托车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在专项清理整顿期间,对目前在用的且在2013年9月1日前购买(以车辆购置凭证日期为准),但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只要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公安机关在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时,对无法出示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缴纳凭证的,可暂先行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同时向摩托车所有人送达《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船税通知书》(《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船税通知书》式样由省公安厅规定)。对无法提供机动车注册登记所需的完整来历证明的,可以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任何一联,或者所有人住所地的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并附上申请人关于车辆来源情况的说明。
实行摩托车注册登记费的优惠。在专项清理整顿期间,对办理注册登记摩托车,实行注册登记费优惠收取。目前,省财政厅正牵头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具体优惠办法和标准,并将于2013年10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
实行摩托车的特殊补贴回收。 在专项清理整顿期间,对有摩托车来历证明,但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而无法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实施特殊有偿报废回收政策,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措施(措施公布时间不得迟于2013年11月15日),给予摩托车所有人以适当补贴后,将摩托车交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
《意见》还指出,各地公安、交通、税务、保险等部门,在摩托车培训、考试、车辆报牌、车辆保费徼纳、车船税开具减免凭证等要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要采取预约登记、开设专门通道、下乡进村等方式,减少群众办事难度和等候时间。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应当根据申请人关于车辆来源情况说明,及时出具相应证明,不得推诿拖延和收取费用。特殊牌证政策执行期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除以上特殊牌证政策外,摩托车车辆牌证管理的其它规定仍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明年起摩托车新车需“带牌销售”
根据 《意见》,接下来我省将积极推进摩托车新车的“带牌销售”。《意见》指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实施摩托车新车的“带牌销售”,以扼制和减少产生新的无牌摩托车。自2014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实施摩托车新车的带牌销售。
此外,还将建立摩托车管控长效机制。从加强摩托车生产管理、销售监督管理。摩托车驾驶的培训、摩托车注册登记和考试工作、路面管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六个方面着手,逐步建立摩托车管控长效机制,加强常态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历打击与摩托车相关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防止摩托车无牌无证现象的回潮和再度蔓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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