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禁之路还有多远——从法理的角度解析中国城市“禁(限)摩”政策
来源:摩托车趋势
2005年9月10日,还就读于湖南师范大学的陈树等三名学生在暑假调研的基础上,完成了一篇题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应取消部分城市对摩托车、小排量汽车的歧视性措施》的暑期调查报告,并将报告寄给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0月26日,国家发改委给予正式书面回复称:目前部分城市“禁摩”、“禁微”的一些做法与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精神相悖,我们相信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逐步落实,包括“双禁”问题在内的一些实际问题将得到积极解决。然而时至今日,“禁(限)摩”不但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
近年来陈树一直关注“禁(限)摩”,通过从法理、社会、行政、经济等方面对地方政府“禁(限)摩”产生原因和社会背景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对比,指出这项政策涉嫌违宪,实际违背了相关法律,违背了依法行政,违背了和谐社会、节约型社会的要求,违背了经济发展规律的事实,并对“禁(限)摩”走向以及“解禁”的条件与时机给出了自己的“答案”。
这是“禁(限)摩”以来最为全面、。系统的理性思考、权威分析,值得行业、消费者深思,同时,也将成为我们争取合法权益最有利的武器。有鉴于此,本刊对陈树的这篇文章摘录刊登,并希望以此引起政府、媒体和民众的关注,为“解禁”贡献出应尽的力量。
在此,本刊也谨代表行业和消费者,向陈树,以及和陈树一样关注“禁(限)摩”、为“解禁”做出贡献的人们表示感谢!
“禁(限)摩“的真正原因
各地方政府给摩托车的定罪无外乎造成城市交通拥堵、易引发交通事故、环境污染、降低城市品位、影响城市治安等,很多关于“禁(限)摩”的讨论已经证明,这些理由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而且此类问题并不单是摩托车可以造成,飞机、轮船、火车、汽车同样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甚至比摩托车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探讨中国大陆城市广为“流行”的“禁(限)摩”问题,恐怕还要从“禁(限)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者━━地方政府的动机着手。笔者认为,“禁(限)摩”、“禁(限)微”乃至于“禁(限)电”的真正源头在于利益的博弈。随着车辆的增加,道路日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所有道路使用者都进入一个利益博弈的格局中,此时,地方政府通过自身行为影响这一博弈过程,实施了自己的偏好函数;将更多的公共资源分配给强势群体。决定政府这一偏好的原因主要有三个:
地方政府行为利益化
地方政府通过政策措施实际地加入到了社会利益的争夺之中,突出表现在房地产市场、交通市场(公交行业及出租车行业)和汽车市场(产业)。政府的中立地位的丧失必然强化政府权力的扩张与对利益的争夺,在对交通工具的禁、限问题中,地方政府通过限制公民交通工具的使用权,扶助出租车系统,最大程度地扩大了出租车系统向地方政府交纳的税费,同时,“禁(限)摩”后有相当数量的摩托车消费者因点对点的交通需求转而购买汽车,从而拉动车市,刺激了消费。
“禁(限)摩”限制了消费者对交通工具的选择权,这种“功能”无疑使它成为房地产、汽车、交通产业与政府利益链中良好的润滑剂和催化剂。当各方的利益扭结在一起时,摩托车产业的地位被边缘化,汽车在机动车交通中的垄断地位被建立和巩固,而消费者“被赞同禁(限)摩”、“被买车”、“被买房”、“被致富”,成为绝对的弱者。
地方政府政绩标准的扭曲化与表面化
政府政绩的实质标准应是民众生活水平和幸福感的提高,形式的标准则是多样化的。现在多数地方政府把高档轿车的数量作为城市人口生活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认为高档轿车的增加可以体现本市经济的发展,从而产生“禁(限)摩”这类强迫“致富”的政策。如此体现出来的地方政绩,其实质是一种只注重形式不关心实效的作法。
地方政府追求管理上的便捷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速,城市人口不断膨胀,机动车激增,交通压力越来越大,道路这种公共资源变得更加紧张;部分摩托车驾驶员不遵守交通法规,增加了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难度。另外,在一些城市,利用摩托车作为交通工具飞车抢夺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怎样才能解决这些交通问题和社会问题?地方政府并未寻求一种符合法律,科学和有效的管理方法,从源泉头上加以治理,而是出于降低管理成本考虑,对摩托车“一禁了之”。
对“禁摩”的理性反思
(一)从法理的角度解析城市“禁(限)摩”
改革开放多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和民主进程取得了巨大成就和进步,但是,地方政府的“禁(限)摩”政策在与法律和中央政府政策与政绩、指标中表现出的博弈思维和思路不仅在“禁(限)摩”中体现,甚至在房地产、环保、电动车等领域中一样有所体现,我们离法治国家、法沼政府、法治社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1.涉嫌违背《宪法》的平等权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宪法所确立的一般平等权,平等权既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整个社会的价值准则。
平等权是指我国公民不论其民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有何差别,也不论其出身、**历史、社会地位有何异同,都平等地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的基本理念首先是反对任何歧视,当然也包括私人交通工具的歧视。
“禁(限)摩”政策擅自对机动车中的摩托车上路行驶予以限制,却又允许同为机动车的汽车通行,对交通工具的歧视其实质是对驾驶员的歧视,是对经济状况不同的人群区别对待,侵害了其驾车上路行驶的平等权。由于各种原因,在社会中个人的经济条件和收入存在差异,所占有的社会资源也不尽相同,这必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他对交通工具的选择。但是,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应做到平等地对待所有人,不能因为道路这种公共资源变得稀缺而对中低收入人群的出行加以限制,这有违反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的嫌疑,是对人民尊严的侵犯。
2.“禁(限)摩”违反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
(1)违反《物权法》财产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公民用合法收入在合法经营的商家将符合国家机动车上路技术标准的摩托车购买回来,并依法办理了相关的上牌登记手续,那么该机动车已成为其合法的私有财产,它的所有权、使用权利应受到正常的保护。摩托车是一种交通工具,它的价值在于在公共道路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常行驶,如果地方政府的“禁(限)摩”措施使得消费者所购买的摩托车正常行驶受到极大限制甚至是无法行驶,那么其用益物权就部分或全部遭到剥夺,这实质上对公民的物权是一种侵害,并且使其他物权权利如占有、处分、收益等也会受到影响。
对摩托车所有人所造成的损失,其实质上属于管制性征收即应予补偿的征收,全国上百座“禁(限)摩”城市,除广州、长沙等少数几个城市外,均没有作出相应的补偿规定。即使作出相应的补偿,也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有权以回购形式“禁(限)摩”。根据《宪法》规定,政府征收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而各地的“禁(限)摩令”多属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最多也只是地方性法规,还远远达不到法律的层次;另外《物权法》第四十四条对财产征用及补偿有严格的规定,而“禁摩”回收摩托车既非出于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又不存在返还被征用人的可能,不符合相应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