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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开出首个“禁摩”令 被禁驾、乘摩托车
来源:德州晚报 2012-2-15
两个小伙子,为了潇洒的生活,动起了歪脑筋——驾驶摩托车飞车抢夺骑自行车或电动车女士的包。短短三天,作案四起,甚为猖狂。一个多月后,俩人先后落网。近日,德城区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二人因犯抢夺罪被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两年。值得注意的是,缓刑期内,二人被禁止驾、乘摩托车。这样的禁止令在我市还是首例。
两个小伙子,为了潇洒的生活,动起了歪脑筋——驾驶摩托车飞车抢夺骑自行车或电动车女士的包。短短三天,作案四起,甚为猖狂。一个多月后,俩人先后落网。近日,德城区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二人因犯抢夺罪被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两年。值得注意的是,缓刑期内,二人被禁止驾、乘摩托车。这样的禁止令在我市还是首例。
飞车抢包终落网
2011年8月18日中午12时许,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某事业单位职工王洁(化名),骑自行车沿德城区天衢路由西向东行至岔河大桥附近,车筐内的挎包突然被两个骑摩托车的男子抢走。
王洁随即向德州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报案,2011年10月8日,该派出所将此案移交德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该大队通过查询被害人王洁被抢走手机的线索,通过技术手段发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某酒店服务生赵刚(化名)有犯罪嫌疑。
2011年10月12日上午9时许,在该酒店内,刑警大队民警将正在上班的赵刚抓获,赵刚对伙同孙明(化名)抢夺的事实供认不讳。经过侦查得知孙明在德州市陵县某公司上班后,警察于2011年10月14日早晨8时许,在该公司将孙明抓获。
原来,2011年6月,赵刚和孙明在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某公司打工时相识。由于打工收入少,赵刚提议抢包,孙明立即响应。之后二人商量以骑自行车或者电动自行车的单身女子为目标,抢了就跑。
事成之后,赵刚得手机,孙明得赃款,用于二人吃饭、上网花费;或是孙明得手机,赵刚得赃款,二人共同吃饭、上网花,轮流分赃。
王洁被抢的包内有现金200元和一部诺基亚牌C6 型手机,价值1300元。包内的银行卡1张、身份证1张、钥匙4把,和所抢包一起被二人丢弃。被抢手机由赵刚据为己有。被抢现金由孙明据为己有,用于二被告人吃饭、上网支出。
赵刚1991年出生,孙明出生于1988年,二人均是德州人。2011年11月11日二人被批准逮捕。
三天抢夺四起
被捕后,赵刚和孙明的交代更是让人吃惊,短短三天,俩人连续作案四起,涉案金额三千余元。
2011年8月18日的抢夺,让这两个年轻人尝到了甜头。2011年8月19日晚19时许,孙明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赵刚,继续寻找目标。当二人行至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路东来顺饭店路口处,趁骑自行车路经此处正在等交通信号灯的德州市民孙丽(化名)不备,将她放在车把上的手包抢走,内有现金30余元和一部金立牌M508 型手机,价值1100元。孙明将抢来的手机据为己有,被抢现金由赵刚据为己有,用于二人吃饭、上网支出。
来钱如此容易,二人作案越来越大胆。2011年8月20日中午12时许,孙明驾驶其二轮摩托车载着赵刚,行至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路中国银行附近,趁骑电动自行车路经此处的德州市民周红(化名)不备,将其放在前车筐内的挎包抢走,内有现金400元和一部三星牌手机,价值500元,包内还有银行卡2张、身份证1个、医保卡1张和化妆品等,和所抢包一起被二人丢弃。这次,孙明依旧将抢来的手机据为己有,而赵刚则将抢来的钱用于吃饭、上网。
2011年8月20日20时许,孙明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赵刚,行至德城区湖滨北大道与共青团路交叉口处,趁骑自行车路经此处正在等交通信号灯的学生陈美(化名)不备,将其放在前车筐内的挎包抢走,内有一部长虹牌L138 型手机,价值260元,包内还有银行卡3张、身份证1张、学生证1个等,和所抢包一起被二人丢弃。
两年内禁止驾、乘摩托车
2012年1月11日,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将赵刚、孙明抢夺一案,向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德城区人民法院审查后,于2012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刚、孙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共同作案4起,被抢财物价值共计37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刚、孙明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赵刚因抢夺被害人王洁的财物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其他三起抢夺事实,属坦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刚、孙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所抢手机已被追回返还给四位被害人,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赵刚、孙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刚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孙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被告人赵刚在缓刑考验期内驾、乘摩托车;禁止被告人孙明在缓刑考验期内驾、乘摩托车;犯罪所用二轮摩托车,予以没收。
“之所以判处缓刑期内禁止驾、乘摩托车,一方面是因为作案的集中性,另一方面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德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曹冬梅说,新的刑法修正案规定了三种形式的“禁止令”,一是禁止从事特定活动,二是禁止进入特定场所、区域,三是禁止接触特定的人。该案禁止“驾、乘”摩托车属于第一种,旨在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的行为禁止制约。据了解,“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一旦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将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记者 王志强 通讯员 冬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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