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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首例摩托车醉驾案在安庆宣判
来源:合肥在线-江淮晨报 2011-7-29
7月28日上午,我省首例摩托车醉驾案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季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1年5月4日17时许,季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席某驾驶的轿车险些发生碰撞,两人为此在安庆市菱湖北路路口发生争执。安庆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巡逻民警遂上前调解,询问过程中发现季某涉嫌酒后驾驶,就对其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验仪检测。民警随后又对其进行抽血并经安庆市信立司法医学鉴定所检测,季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1.0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
5月16日,检察机关向宜秀区法院提起公诉,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季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宜秀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王光伟说,在对“醉驾入刑”的理解上,很多摩托车驾驶者存在误区,认为自己醉酒驾驶不触犯刑法,而忽略了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辆的事实。实际上依据法律规定两轮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符合醉驾入刑的条件。本报记者 艾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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