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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摩托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2-03-22
  为认真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进摩托车行业技术进步和提高产品质量,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以下简称“产业司”)的安排,我中心(以下简称“中机中心”)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监督检查内容和重点

  2012年摩托车行业开展的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围绕“国三”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展开。具体内容如下:

  (一)检查“国三”产品排放性能及备案参数一致性。主要检查“国三”产品I型试验排放(必要时可考虑劣化系数)及车辆污染控制装置的备案参数是否与申报内容一致;

  (二)对《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及《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以下简称“《年报》”)进行抽查。

  二、监督检查形式

  监督检查主要采用三种形式:一是在市场进行抽样检查,二是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三是资料审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与分工

  监督检查工作在产业司的领导下,由中机中心具体负责。

  (一)在市场进行的监督检查由摩托车协会、检测机构予以配合。具体分工为:中机中心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抽样车型确定、结果判定及上报;摩托车协会负责市场抽样(购买样车及送样);检测机构负责样车检测。

  (二)在企业进行的监督检查工作由中机中心组织检查组,报经产业司同意后,开展具体监督检查任务。

  (三)资料审查是指对企业《计划》和《年报》的抽查,中机中心不定期抽取部分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资料审查,并将结果上报产业司。

  四、样车抽取范围及抽取原则

  (一)监督检查范围为已列入《公告》的所有车型。

  (二)抽样原则

  1.抽样为随机抽样,不指定抽样地点,不固定抽样时间;

  2.企业的选取由计算机产生随机数的方式随机抽取;

  3.被抽样车型的选取应有一定代表性,原则上应根据合格证统计情况选取产量较大的车型。

  (三)中机中心将根据合格证数据监控系统,对合格证数量波动较大的企业重点安排抽样。另外也可根据举报信息、其它部门通报信息等安排重点或临时抽样。

  五、2012年监督检查时间初步安排

  监督检查拟从3月份开始(对已签署《摩托车企业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承诺书》企业的监督检查从6月份开始),不定期进行。

  六、工作程序

  (一)在市场进行检查的工作程序

  1.制定工作计划

  每批核查工作开展前,中机中心应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报经产业司批准后实施。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1)被抽样企业、车型;

  (2)抽查工作完成时间:包括样车购买和送达时间、样车检测和完成时间等;

  (3)指定检测机构。

  2.市场抽样

  (1)摩托车协会应按照工作计划要求,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购买样车工作。

  (2)摩托车协会完成购买样车工作后,应在要求的工作日内将购买的样车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

  (3)摩托车协会应确保样车运输过程中完好无损,并应在样车送达指定的检测机构后,通知有关企业派员进行样车确认。

  3.样车确认

  (1)摩托车协会应出具抽样确认单,并附上中机中心拟定的抽样送样车型明细。摩托车协会应派员参与样车确认。

  (2)承担抽检任务的检测机构,收到样车应按规定程序认真地对样车进行登记、照相,与企业代表确认样车,与摩托车协会代表一起填写抽样确认单,并妥善保管样车。

  (3)样车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坏的,若损坏的部分或部件不影响排放结果的,企业可以更换。若损坏的部分或部件可能影响排放结果的,样车应封存,摩托车协会应安排重新购买样车。

  4.样车检验

  (1)检测机构对样车的性能检验,应按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和摩托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试验规范进行。其中样车的磨合及维护保养规范由被抽样单位提供给检测机构。

  (2)检测机构应在计划要求的工作日内完成样车检测,并向中机中心报送核查报告及结果汇总。

  (3)检验完成的样车,在中机中心通知可以处理样车前应妥善保存。

  (4)被抽查企业可参与现场检测过程,但不得干预现场检测。

  5.一致性检查和结果判定

  (1)抽样产品仅进行I型试验,必要时可考虑劣化系数进行判定。

  (2)I型试验不符合限值要求的产品,由中机中心向检测机构提供各项相关参数(见附件),检测机构依据中机中心提供的参数进行相关参数的一致性检查。

  (3)检测机构出具I型试验和参数检查(I型试验不符合时)的报告并报送中机中心。

  (4)中机中心根据检测机构提供的报告进行判定,并向产业司提交结果报告。其中:①I型试验不符合限值要求、参数检查仍不一致的,判定为不合格产品;②I型试验不符合限值要求但参数检查与申报一致的产品,采取约谈企业等形式,督促企业加强一致性管理,防止再次发生类似问题。

  (5)报告经产业司批准同意后,中机中心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结果,并开展后续有关工作。

  (二)在企业进行检查的工作程序

  1.制定工作计划

  每批核查工作开展前,中机中心应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报经产业司批准后实施。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

  (1)被抽样企业;

  (2)抽查工作开始及完成时间;

  (3)检查组成员;

  (4)检查的工作重点。

  2.企业检查

  (1)企业检查,主要进行相关文件检查和产品检查。

  (2)相关文件检查,主要通过对企业技术文件、配件出入库记录、生产过程有关记录等内容的检查,核实企业采购、使用“国三”产品污染控制装置是否与申报内容相一致。

  (3)产品检查,主要通过在企业内随机抽取已下线并终检合格的产品,利用企业的检验能力,检查核实“国三”产品性能是否合格,污染控制装置备案参数是否与申报内容一致。

  (4)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完成检查报告并提交中机中心。

  (5)中机中心应对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向产业司提交结果报告。

  (三)资料审查工作程序

  1.制定工作计划

  每批核查工作开展前,中机中心应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报经产业司批准后实施。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1)被抽查企业;

  (2)企业提交相关资料时间、审查工作开始及完成时间;

  (3)企业需提交的相关技术资料。

  2.资料审查

  (1)中机中心通知被抽样企业提交需审查的相关技术资料,其中包括《计划》和《年报》及其涉及到的主要技术文件。

  (2)对资料审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由中机中心通知企业进行相关整改。

  (3)被抽样企业未能在规定时间提交相关技术资料,或在资料审查中发现企业生产一致性管理体系不足以保证企业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中机中心应将有关情况上报产业司。并经批准后,中机中心将对企业进行生产准入现场监督检查。

  (4)审查结束后,中机中心应形成审查报告并提交产业司。

  (四)对违规企业处理期满后的整改验收程序

  1.有关处理规定

对违规企业处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执行。

  2.处理期满后验收程序

  (1)制定工作计划

  违规企业处理期满并提交整改报告后,经产业司批准,中机中心制定具体的验收工作计划,并报产业司批准后实施。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①验收方式:一般采用企业检查方式,必要时采用市场检查方式;

②验收工作的时间安排;

③验收工作组的组成;

④验收的工作重点。

  (2)检查

①采用企业检查方式验收的,按上述在企业进行检查的工作程序执行。

②采用市场检查方式的,比照上述在市场进行检查的工作程序,中机中心组织抽取样车,送检测机构检验。

③验收结束后,验收工作组应完成整改验收报告,并提交中机中心。

④中机中心应对整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并向产业司提交结果报告。

⑤整改验收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企业承担。

  七、企业有关注意事项

  (一)企业应严格按照《公告》批准的备案参数进行生产,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并对不一致的产品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此项工作主要责任人,同时应指定相应负责人和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如企业需更换负责人或企业授权的一级经销商(省级)地址、联系人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报告产业司,同时抄送中机中心。

  (三)市场采购的样车送到检测机构后,企业应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对样车进行确认。

  (四)企业在检测结果最终确认后,回购相关样车,特别是不合格产品,要认真研究问题所在,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

  (五)在购车、检测过程中如有疑问和异议可与中机中心联系。

  八、其他有关的问题

  (一)关于本项检查发生的相关费用问题

抽样产生的购车、检验、差旅等相关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检验完成的样车由摩托车协会通知企业回购。

  (二)工作纪律

参与本核查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私自泄漏与核查有关的信息。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排放相关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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