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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区“过期”摩托车强制报废

来源:扬州日报           2012-8-9

  为营造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即日起,扬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将组织开展市区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一旦查获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将按上限处罚。

  根据相关规定,摩托车的使用年限为9年,可延期使用3年,强制报废年限为12年,也就是说摩托车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2年。目前扬州的摩托车保有量呈逐年下降趋势。从今年开始计算,两年内市区摩托车保有量将分别降至31599辆和19048辆,到2014年,市区摩托车将全部强制报废。

  据悉,从2002年2月开始,扬州市警方就停止办理苏K阿拉伯数字牌号的摩托车注册登记业务,目前,市区2000年7月份之前注册登记的苏K阿拉伯数字牌号摩托车已经全部达到法定的强制报废年限,但是其中有一部分摩托车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有的还继续在路面上行驶。

  警方提醒广大驾驶人,如果摩托车已经达到强制报废年限,请及时将摩托车交报废回收企业扬州市广发物资再生有限公司(地址:开发区宝塔南路8号;联系电话:0514-87811565),凭报废回收证明到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管所(广陵区秦邮路969号,联系电话0514-87032222)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对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一经查获,交巡警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对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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