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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醉驾也不行 处罚和汽车一样

时间:2012-8-30  文章来源: 人民网

  谈起酒驾,许多人第一印象是酒后驾驶四轮机动车辆,然而,酒后驾驶二轮摩托的事故不在少数,而部分市民甚至还存在“喝酒骑摩托不算酒驾”的认识误区。

  事实上,自2011年5月醉驾入刑以来,宝山区检察院共受理移送起诉危险驾驶罪71件,醉驾车辆系摩托车的案件计25件,占危险驾驶罪案件总数的35.2%。

  摩托车醉驾案频发

  今年3月22日20点30分左右,吴淞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淞良路近淞发路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民警赶至现场后查明,该事故系摩托车司机邱某无证、酒后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行驶至淞良路近淞发路约200米处时,与行走至此的被害人吕某、杨某相撞,造成该二人不同程度受伤。经司法检验鉴定,肇事人邱某属醉酒驾驶。宝山分局遂于次日立案侦查。日前,邱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无独有偶,5月25日下午15点30分左右,吴淞派出所民警在月罗公路、蕰川公路路口设卡检查时,查获驾驶红色摩托车的刘某属醉酒驾车。据27岁的刘某称,这辆摩托车是他在半个月前,花了1000元钱在月浦的一个二手市场内买的,“车辆行驶证的车主不是我,我也没有摩托车驾驶证,喝了酒后开车,完全是抱着侥幸心理。”

  自2011年5月以来,宝山区检察院共受理移送起诉危险驾驶罪71件,其中醉驾车辆系摩托车的案件计25件,占危险驾驶罪案件总数的35.2%。从涉案嫌疑人角度来看,普遍文化程度较低,且年龄较轻。25名被告人中,初中及以下的文化程度计22人,占摩托车醉驾案件总人数的 88%;“70后”、“80后”共计18人,占总人数的72%。

  被告人多心存侥幸

  检察官告诉记者,一些被告人对醉驾法律知识不知或者了解不全面、不准确,甚至产生误解,认为酒后不能驾驶小型轿车,但是驾驶二轮摩托车没有关系,不属于醉驾范围。另外,还有部分被告人虽然知道醉酒不能驾驶摩托车,也知道醉驾要承担刑事责任,但认为自己酒量大,开车技术过硬,遇到突发情况完全能够应付,不会发生险情,因此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而酒后驾驶。还有部分被告人认为酒后洗洗澡、喝喝茶,休息一段时间酒精浓度就会变淡,从而心存侥幸。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何谓机动车?许多人在理解上存在误区,有些人甚至简单地认为机动车就是指四轮的轿车。而事实上,根据国家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标准的规定,机动车类型有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有轨电车、二轮摩托等10多种类型。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是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以危险驾驶入刑,在定罪量刑上,并不因为行为人驾驶的是二轮摩托,还是四轮轿车或大型货车而有所区别。

  不少助动车已属机动车

  目前,市面上销售的不少助动车已远超非机动车标准,对道路安全的危害也超过传统意义上的非机动车。法律界人士表示,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摩托车的定义:“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时速大于50公里/时,或使用内燃机,排量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三轮车辆。”这意味着电动车、助动车等只要速度超过50公里/时或排量大于50毫升,都算作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

  如果醉酒驾驶这样的车上路,法院可以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去年8月10日,驾驶员陈某驾一辆助动车,在四川北路与一名行人发生碰擦,经鉴定陈某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尽管法庭上陈某一直声称自己认为驾驶的是非机动车,但根据相应鉴定报告,该车已属轻便摩托车。法院最终裁定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那么,醉后驾驶非机动车是否合法?律师表示,根据《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这意味着如果达到醉酒标准,驾驶非机动车同样违法。

  醉驾摩托车将被拘役、罚款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国家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标准的规定,机动车类型有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有轨电车、二轮摩托等10多种类型。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是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以危险驾驶入刑,在定罪量刑上,并不因为行为人驾驶的是二轮摩托,还是四轮轿车或大型货车而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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