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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规范汽车摩托车出口秩序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2012-9-18

  近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进一步明确出口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提出对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的方式,明确指出,出口产品在国外有重大质量事件并对我国出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出口资格。

  近年来我国车辆出口数量不断攀升,今年8月,企业出口量已经达9.54万辆,环比增长5.9%,同比增长10.7%。1~8月,我国累计出口汽车67.54万辆,同比增长25.1%。从出口的市场来看,我国企业已经不再满足于出口非洲、中东等发展中国家市场,有越来越多的产品进入欧洲、北美以及澳大利亚市场。

  该《通知》发布的宗旨是为进一步转变汽车和摩托车出口发展方式,提高出口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促进产业健康发展。《通知》要求,未来我国出口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为: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具备有效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等条件。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将会同上述其余四部门,根据出口企业在海外市场的经营情况、《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情况、出口产品日常检验和监管情况等,适时提出预警,并动态调整《名单》。

  对于出口产品在国外有重大质量事件并对我国出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视情况可对其进行通报、警告、暂停或取消从事汽车或摩托车出口资格。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出口的企业达数万家之多,很多企业是以简单组装零部件出口第三世界国家而生,这些企业的产品质量差,售后服务没有保障,严重影响了中国汽车品牌的形象。《通知》对该类企业的规范作用更加明显。规定从2013年汽车生产企业将实行分类管理。一类企业(可授权出口经营企业7家):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50个,且年出口(2011年出口量或以2012年上半年所折算的全年出口量)达到10000辆的乘用车、载货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年出口达到2000辆的大中型客车生产企业。二类企业(可授权出口经营企业5家):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10个,且年出口达到2000辆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年出口达到1000辆的大中型客车生产企业、年出口达到5000辆的载货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三类企业(可授权出口经营企业3家):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5个,且年出口达到500辆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年出口达到200辆的大中型客车生产企业、年出口达到1000辆的载货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四类企业(可授权出口经营企业1家):不满足第一、二、三类企业要求,但建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汽车生产企业。五类企业(仅限自营出口):未建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汽车生产企业。

  2014年起,未建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生产企业不得授权或自营出口。

  业内人士认为,在我国出口规模不断增大的情况下,《通知》的出台对于规范我国出口汽车秩序,提高我国汽车产品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将进一步打击那些以出口为目的的贴牌小企业,这对于规范国内汽车行业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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