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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从本月20日起将执行机动车国Ⅳ标准

来源:搜狐焦点网           2012-12-13

  10日,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联合发布通告,自2012年12月20日起,除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挂车、摩托车和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千克的汽油汽车外,其他各类机动车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简称国四标准)。

  根据该通告,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含市外转入)的机动车,必须符合以上标准规定。对未列入国四标准达标车型公告的机动车产品(含市外转入),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办理注册登记(含市外转入)的时间,以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在通告实施之前已购车辆不受限制。机动车销售企业须根据通告如期停止销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备案合同车辆和库存车辆。销售企业在销售机动车时向购车者告知相关规定。采用发动机机外尾气后处理技术的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当同时在本市建立消耗性还原剂供应体系,以确保机动车产品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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