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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超标电动自行车要上牌买保险

发布时间:2013-04-25  来源: 肇庆都市报道

  超标电动自行车何时停止销售?如何办理临时登记?日前,市公安局联合经信、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联合出台《肇庆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5月1日起开始实行。

  7月1日起办临时登记

  肇庆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临时登记使用、限期淘汰管理。在7月1日—9月30日期间,对今年4月30日前在外市购买和6月 30日前在肇庆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临时通行登记,统一核发临时通行标识。临时通行标识只在肇庆行政区域内有效,外市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准进入肇庆辖区 内行驶,非端州区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在端州区摩托车限行区域内通行。

  从今年10月1日起,未办理临时通行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违者按无牌无证机动车处理。从2016年1月1日起,所有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行驶,违者按无牌无证机动车处理。

  据悉,端州区设4个点登记办理临时通行标识,而其余各县(市、区)办理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登记地点由各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公布。

  在售车辆6月30日前须处理完

  目前,全市范围内仍有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在销售。按照《办法》,对肇庆已进入流通领域但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和 经营者要在今年6月30日前自行处理完毕。从7月1日起,禁止在肇庆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期仍销售的,由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予以处 理。

  《方案》亦提及,对今年5月1日后在外市购买及7月1日后在肇庆本市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临时通行登记。将核发牌证,参照摩托车管理对于不 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强制标准,但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相关技术标准,且符合关于机动车登记条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按机动车纳 入道路交通管理并核发机动车牌证,参照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管理。

  该类电动车在摩托车专用车道行驶,没有专用车道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在道路右侧通行。借道非机动车道行驶的,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机动车进行处罚或处理。(记者 黎俏婷)

  办理临时通行登记的,须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1、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暂住人员居住证;

  2、购车发票等超标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购车发票遗失的,可凭售车企业销售发票存根联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替代;

  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办理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登记应一次性购买有限期至2015年12月31日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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