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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即日起电动车实名制登记上牌

来源:重庆日报  2013-5-18

  5月17日,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布了由市公安局制定的《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范(试行)》,明确即日起我市电动自行车将以实名制的形式登记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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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前,我市的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管理,和自行车一样是没有牌照和行车证的。试行规范明确,凡是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生产、销售并在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的电动自行车都要登记上牌。

  试行规范明确,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是我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的主管部门。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号牌和行驶证式样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统一监制。

  规范要求,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买电动自行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提供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等以及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

  如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变更车身颜色的,变更所有人姓名或名称、住址、联系方式,或变更共同所有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若电动自行车灭失,或者安全技术性能达不到行驶要求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并将申请报废的电动自行车交售废旧金属回收部门。电动自行车被盗抢的,可凭报案证明到登记部门申请系统备案。

  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使用固封装置固定在电动自行车车身后部。对2013年5月1日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部门于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核发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和行驶证,临时号牌有效期截止201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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