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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车最多再用两年

时间:2013-9-27 9:50:54 文章来源: 南方报网—南方日报 作者:林文通 彭欣

   南方日报讯(记者/林文通 通讯员/彭欣)日前,《惠州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

  据了解,管理办法中明确写明,在该办法实施前已进入使用环节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设定过渡使用期限,时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过渡期限内,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必须办理临时通行注册登记,由公安交警部门发放临时通行号牌。边三轮和正三轮电动车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注册登记。

  过渡期后,临时通行号牌由公安交警部门予以注销。期间,超标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范畴管理,参照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驾驶人应持有摩托车类驾驶证。违反有关通行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机动车标准处罚或处理。过渡期结束后,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在全市范围内上路行驶。

  在办法实施前已进入流通领域但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在2013年12月1日后禁止销售。销售企业应限期处理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或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经消费者举报或有关部门检查发现违反该管理办法规定继续销售的,由市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2013年10月8日,广大市民可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752-2309103,也可发送电子邮件至hzjjjdz@163.com反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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