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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地牌照摩托车巨额罚款是否合法

时间:2015-4-24  文章来源: 南方农村报

    对从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的规定看,特区制定的法规,还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的某些规定作出适当的变通。

    《立法法》第65条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第81条第二款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根据上述规定,经济特区拥有行使制定法规的特殊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3条也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这明确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常委会才可以规定当地的具体执行标准,而且还必须是在该法的罚款幅度内。
   
    珠海市人大不属于省级人大,没有权利对罚款幅度做变更,但制定的法规对外地牌照摩托车进入禁行区域的罚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处罚标准的十倍,这种罚款明显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适当变通”范围。

    市民骑外地牌照摩托车的违章行为并非恶意,而是由客观条件造成的,并且也不是高额罚款就可以彻底避免违章行为发生,然而该草案却对违章行为一概予以重罚,处以两千的罚款。这些巨额罚款,甚至差不多是普通打工者的月平均工资,这严重加重了社会草根阶层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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