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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规范摩托车拖拉机交强险

来源:中国保险报     2010-6-29
  针对摩托车、拖拉机交强险业务综合赔付率较高导致部分财产保险公司拒保的问题,安徽保监局多措并举,加大查处力度,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近日,安徽保监局根据保监会文件精神,分别联合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农机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摩托车交强险工作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通过制定地区费率、强化监督管理,确保交强险制度顺利实施。

  一是制定交强险地区费率。结合辖区内摩托车、拖拉机管理和交强险经营的实际情况,按照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摩托车、拖拉机交强险地区费率制度。摩托车费率方面,对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摩托车制定安徽地区交强险费率因子,即对各排量摩托车交强险基础费率上浮30%。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摩托车应及时报告,安徽保监局适时会同公安部门根据机动车的实际类型和使用性质,重新确定交强险费率适用档次。拖拉机费率方面,兼用型拖拉机14.7KW及以下70元,14.7KW以上110元;运输型拖拉机单缸700元,双缸1850元,三缸、四缸(60KW及以下)2400元。对于通过私自套牌、违规发牌等方式注册登记的四缸及以上(60KW以上)的车辆,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切实加大清理力度,不得予以年检。各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一旦发现此类车辆,可以拒绝按照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承保,并应立即向农机部门举报、提供相关信息,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二是严把注册登记和年检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GB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严把注册登记关,不得给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摩托车、拖拉机进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加强路面管控,严格查验工作,对于私自改型、非法改装的摩托车不予办理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业务。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过程中,应认真鉴定和登记拖拉机机型、发动机缸数、动力、载重量等技术参数,准确界定拖拉机类别,为各财产保险公司承保拖拉机交强险提供依据。

  三是加强交强险业务监管。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交强险条例》和摩托车、拖拉机交强险地区费率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保或变相拒保摩托车、拖拉机交强险,不得向投保人强制搭售商业保险合同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各公司应向保监局报告本公司投诉电话,并在各营业网点进行公布。同时,应不定期到各县级机构进行检查,严防以保单不足、系统故障等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的情况。 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自律协调作用,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摩托车、拖拉机交强险承保的自律办法,确保所有从事交强险业务的公司共同履行法定责任。

  四是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险行业和交管部门、农机部门加强协作配合,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及时、稳妥地处理摩托车、拖拉机交强险工作中的问题。交管部门、农机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努力提高摩托车、拖拉机参保率。车辆管理所可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一站式”服务场所,保险公司可在农机监理办证大厅设立拖拉机交强险承保点,在拖拉机年检时派人随同农机监理人员深入乡镇,提供交强险承保服务。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在车辆管理所、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交强险承保告示,公告当地各财产保险公司的地址、电话、营业时间及投诉电话。要从风险状况与费率水平相适应、提高风险保障程度的角度,耐心细致地向驾驶人、投保人以及有关方面做好解释沟通工作,切实加强摩托车、拖拉机交强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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